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427民初841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佳达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牛街庄村**。
经营者:李顶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芳,女,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扬武镇大开门
法定代表人:李明炮,董事长。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佳达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云南***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佳达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佳达五金机电经营部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在庭外和解,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佳达五金机电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佳达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