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374号
原告:普新华,男,1968年4月5日生,彝族,住新平县。
原告:***,男,1958年4月1日生,彝族,住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芬,云南法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扬武镇大开门。
法定代表人:李明炮,董事长。
原告普新华、***与被告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普新华、***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普新华、***以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普新华、***负担。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