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云南某某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427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禄丰县。
原告***,男,194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原告***,女,1947年9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原告刘某,女,199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告云南***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明炮,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杨振宇,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永庆,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告刘德均,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云南***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庆、刘德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放弃对被告云南***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且被告云南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庆、刘德均的住所地都不在本辖区,故四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四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交纳17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保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