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427民初825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199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被告:云南豪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李祺街道金州社区2组46幢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大开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豪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现无需继续诉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交纳1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