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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某某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435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同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逄艳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湖南***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明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177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4473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2019)鲁0211民初17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欠款本金144730元及利息等,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欠款72365元;余款72365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付清后申请人放弃其他利息。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前将执行费2071元付清,付至法院账户(开户账户62×××61,收款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青岛黄岛支行),付清执行费后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对(2019)鲁0211民初1774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因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的要求,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4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