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瑞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24民初8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文,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75号万达中心B座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7571055849T。
法定代表人:鞠伟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召武,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被告:内蒙古瑞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大路北侧建和公务家园第二栋2单元5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397473526K。
法定代表人:宋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进忠,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李行敏,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达州市区。
第三人:何绍志,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江县。
第三人:葛斌,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内蒙古瑞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行敏、何绍志、葛斌劳动争议一案中,定于2021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利兵
人民陪审员  包伟东
人民陪审员  张彩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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