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海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421执811号
安徽海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皖0421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52316.3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62800.00元已扣划至执行专户。 3.本院依法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书记员 丁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