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海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皖0421民初2489号
原告安徽海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投资公司)与被告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天园林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青天园林公司无法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创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天园林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青天园林公司未按期偿还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海创投资公司作为保证人代青天园林公司向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本金712155.49元、利息28450.86元,合计740606.3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海创投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债务人青天园林公司追偿。现海创投资公司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青天园林公司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海创投资公司要求青天园林公司偿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740606.35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海创投资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201444.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海创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2%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青天园林公司在海创投资公司代偿上述本息后,经海创公司多次催要,无故拒不还款,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庭审中,海创公司要求青天园林公司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海创公司要求青天园林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予以部分支付93810.14元(740606.35元×4.75%÷12×32个月)。青天园林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责任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对本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本院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收回贷款凭证、开户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被告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海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担保债务本息共计740606.35元; 二、被告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海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利息损失93810.14元(2018年5月29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至本金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海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0元,由原告安徽海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由被告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 健 人民陪审员 施 李 人民陪审员 孙磊磊
法官 助理 张 丽 书 记 员 张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