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财保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月1日生,住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色池塘梵尼希亚南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03997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75万元。申请人**以担保人安徽海纳百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肥西县的肥林证字(2008)第7489号林权证确定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所有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安徽海纳百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肥西县的肥林证字(2008)第7489号林权证确定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所有权,查封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7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