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207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与亳州路交口天庆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401000709301582。 主要负责人:周飚,会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色池塘梵尼希亚南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0399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路丽***花园月满阁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679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被执行人***、***、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1722683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