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2078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513401000709301582,住合肥市庐阳区***与亳州路交口天庆大厦三楼。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340111197201125016,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340111196806185041,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91340100737303997X,住安徽省合肥市金色池塘梵尼希亚南商场。 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3165679-1,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路丽***花园月满阁1102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21日生效的(2017)皖0103民初5050号判决,于2018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图路支行的账户62×××88存款36687.47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