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洪荭,女,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色池塘梵尼希亚南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0399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
本院在执行洪荭诉被告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园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堃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04执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玉成
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