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3财保3号
申请人:重庆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88号4栋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77952938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万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37幢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4898809A。
负责人:但春林。
被申请人:重庆万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00号旭日凤凰城10幢1单元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61058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追达通风社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万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开户行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账号为45×××62的账户在299558.7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99558.7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重庆万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开户行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账号为45×××62的账户在299558.7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4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重庆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