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万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重庆万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3民初595号
原告:重庆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88号4栋2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万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37幢4-5。
负责人:***。
被告:重庆万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00号旭日凤凰城10幢1单元1-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7元,由原告重庆追达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