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5财保3号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瑞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首市镇溪办事处人民南路188号A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747W98。
法定代表人:吴建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市**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40113MA59CQGG37。
法定代表人:谢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瑞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价值9154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西自治州瑞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价值9154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伍章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总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