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民申6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华祥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再审申请人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不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房屋维修款19700元。申请人只是受托对被申请人的卫生间进行闭水试验而已,无权擅自修复。仅凭被申请人口述,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主张多次找申请人要求修复作业的事实。如果被申请人房屋卫生间漏水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而不应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在未查明卫生间漏水原因的情况下,判决让申请人承担卫生间修复赔偿责任,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2.申请人不应赔偿被申请人租金27360元。被申请人主张其从2013.9-2016.3一直租住他人房屋共支付租金45600元,没有事实根据。二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条就认定其在外租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过于草率。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纳了水费,说明被申请人一直使用该房屋,没有在其他地方租住。另,卫生间漏水不足以导致被申请人租住他人房屋;卫生间刨开后被申请人任由该状态持续存在,所有的后果均应自行承担。现无证据证明涉案卫生间漏水与申请人存在因果关系,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在两审诉讼中的陈述,认定开发商将涉案房屋漏水问题委托申请人处理及申请人在接受委托后,将房屋卫生间地面刨开就漏水问题有负责修复的义务,而申请人怠于履行义务,对于导致被申请人租住他人房屋产生的租金及卫生间修复费用,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判决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