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3民初6635号
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某,女,汉族,1947年7月3日出生。
被告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丁某某与***、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