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2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阳区新源道**和平丽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236078170G。
法定代表人:李昱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坤,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房屋卫生间冒溢粪便的原因及部位等基本事实尚未查清,应在查清相关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汪铁刚
审 判 员 丁德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培明
书 记 员 杜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