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3民初2535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4月22日生,住廊坊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开发区华翔路宁远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昱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廊坊市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罗侠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案件涉及的“金华里小区3-1-102、202室”房产登记于案外人丁雨晗名下,“金华里小区3-1-302室”房产登记于案外人高俊健名下,高俊健已经去世,该房屋由高俊健配偶王凤芝对外出租。高俊健有一子一女,儿子名***,而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名为“高智斌”,且原告诉状中未提供“高智斌”的身份证信息,故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实不清,案件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罗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