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91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金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董事长。
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昱静,董事长。
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河北金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的(2020)冀1091财保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予以冻结,2020年2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2570元由申请人河北金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孝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乃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