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03民初3143号
原告: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如岩,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原告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廊坊宁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百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