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财保675号
申请人: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子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吕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学兵,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C区1号。
法定代表人:孙诚。
申请人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紫禁城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起意欧替起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联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戴萍萍
书 记 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