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6216号
原告:***成门窗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远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安徽汇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为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门窗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汇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门窗钢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门窗钢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门窗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成门窗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绘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杨
书 记 员 周流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