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5147号
原告:***,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松,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汇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府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U5EYC81。
法定代表人:谢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如辉,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汇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如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传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月
书 记 员 曹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