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05财保1946号
申请人河南普天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舒城路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豫0105财保1543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冻结被申请人舒城路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34×××12账户的存款263454.6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舒城路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34×××12账户的存款263454.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书记员 张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