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4民初11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
被告:内蒙古君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MY69E0J。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君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