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赣0103民催2号
申请人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中信银行南昌分行账务中心2017年7月28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号码为:3020005326179440,票面金额:155385元,到期日:2018年1月28日,出票人:远东福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精诚信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重庆洪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春荣
审判员 涂克洪
审判员 蔡 俊
书记员 曹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