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2756无锡市东赛机械配件厂与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27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东赛机械配件厂诉被告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东赛机械配件厂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无锡市东赛机械配件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东赛机械配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无锡市东赛机械配件厂已预交),由无锡市东赛机械配件厂负担。
审判员 高 勇
书记员 王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