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11986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198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晓
书记员 王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