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市上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281民初11171号
原告江阴市上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申公司)与被告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宦秀慧、张慧,被告海瑞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原被告主体适格。理由:上申公司持有债权凭证,认可薛建新在汇总单上的签字,海瑞德公司确认结欠工程款210万元,且自认汇总单上签字人员徐海燕、张金华、李忠为其公司人员,该三人的签字行为属于职务代理,是有权代理,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海瑞德公司承担。其次,从海瑞德公司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认可上申公司为其建设了涉案工程,该工程已交付其使用,海瑞德公司仅仅以对账单上没有盖章抗辩被告不适格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2、被告要求扣款及整修西大墙、更换隔板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海瑞德公司主张上申公司的薛建新答应在工程款中扣除10万元旧房拆旧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海瑞德公司主张在本案中扣除建设局行政处罚款8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海瑞德公司提出车间西大墙及厕所隔板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整修与更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3、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不享有优先权。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本案中,双方在施工时未签订合同,涉案工程已在2015年交付使用,故2015年交付时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时间。上申公司于2019年7月起诉至法院,已经过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上申公司与海瑞德公司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已经于2015年左右交付使用,海瑞德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210万元。薛建新系上申公司人员,张金华系海瑞德公司股东,李忠系海瑞德公司员工,徐海燕实际参与海瑞德公司经营。 上申公司提供的名称为“江阴市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汇总”单上载明了16项工程内容及相应的金额,合计882万元,手写部分为:2016年2月3日,1、2015年前支付完成530万,票/款两清;2、2016年2月2日支付30万元(未开票);3、还余留240万元需要支付(无票);4、如果30+240需提供发票,则额外加付30万,即共还需支付270万元,提供300万元票;5、约定付款时间,2019年前支付完毕!以上手写部分均为复印件。另有手写部分为:2019年6月30日给付清,张金华、徐海燕、李忠本人在该单子上签字,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10日,该黑笔添加的手写部分为原件。上申公司认为根据该汇总单,海瑞德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涉案工程款。 海瑞德公司也提供了一份名为“江阴市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汇总”单,该汇总单为原件,原件上除了没有“2019年6月30日给付清,张金华、徐海燕、李忠本人在该单子上签字,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10日”的内容,其余与上述原告提供的一致,该汇总单于2016年2月3日形成,张金华、徐海燕、李忠、薛建新均在该汇总单上签字。海瑞德公司认为根据该汇总单,付款日期为2019年前支付完毕。 根据以上两份汇总单的形成时间及海瑞德公司人员的签字情况,本院认定上申公司提供的汇总单为最终结算单,依法予以采纳。海瑞德公司虽然只认可徐海燕、张金华、李忠本人签字,不认可其他黑笔添加的手写部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上申公司将涉案工程委托江苏同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阴市民用建筑涉及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设计图纸,图纸上明确建设单位为海瑞德公司。 2015年2月4日,海瑞德公司背书给上申公司三张电子承兑汇票,总金额共计50万元。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2、被告要求扣款及整修西大墙、更换隔板的抗辩意见是否成立?3、原告是否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款是否享有优先权?
一、江阴海瑞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上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0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阴市上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00元(上申公司已预交),由海瑞德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申公司(上申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海瑞德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芬
书 记 员  薛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