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至上三鑫电梯有限公司

***与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四川至***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80民初3041号

原告:***,女,194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花园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德,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银山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22939881。

法定代表人:孟照英,董事长。

被告:四川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雄州大道南段855号附20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098866215T。

法定代表人:杨风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蜀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新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63261722Y。

法定代表人:施铭,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电梯公司)、四川至***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电梯公司)、成都蜀和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和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德,被告三鑫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被告蜀和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士电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富士电梯公司、三鑫电梯公司、蜀和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37,507.6元。事实和理由:***系简城街道政府东街“学府苑小区”A栋904号住户,2019年1月16日,***乘坐“学府苑小区”2号电梯(以下简称:案涉电梯)时,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坠落致***左下肢受伤;后***被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外踝脾气,左腓骨长肌腱脱位。2019年12月23日于2019年12月27日,***在简阳市人民医院行“左侧外踝骨折内固定术后1-年”入院手术,并住院治疗。富士电梯是电梯生产厂家,其生产的电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鑫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维修维护方,应对电梯质量把关,且三鑫公司与蜀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修、维护合同,应履行维修和维护义务,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蜀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按月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用,应选择售后服务履职到位的好的电梯公司,其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25,6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7,20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富士电梯公司未作答辩。

三鑫电梯公司辩称,1.三鑫电梯公司不是电梯销售方和售后维修方,也并非出售方。三鑫电梯公司与蜀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按照合同第四条一,三鑫电梯公司对“学府苑小区”的电梯进行“半月维保、季度维保、半年维保、协助办理年检手续”等,三鑫电梯公司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即根据保养周期检查曵引机等主要零部件,检查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调整至最佳工作状态。三鑫电梯公司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时间和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并未发现给保项目中存在问题,案涉电梯在2018年12月5日经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检验合格,有效期从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且在2019年1月11日对案涉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三鑫电梯公司已充分履行了对涉案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任和义务。2.三鑫电梯公司接到故障报修电话后,立即派人到现场处理,经检查发现是因电梯平层感应器故障导致安全保护电梯急停制动,三鑫电梯公司立即排除故障救人;***受伤的原因是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所致,该故障是由电梯本身问题发,不是因三鑫电梯公司疏忽或未尽到维护保养职责所致,三鑫电梯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三鑫电梯公司已支付***12,000元,应在本案中予以品迭。综上,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蜀和物业公司辩称,1.蜀和物业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学府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蜀和物业公司就小区内的电梯维护保养与三鑫电梯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由三鑫电梯公司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且案涉电梯处于2018年度前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的维护周期状态,蜀和物业公司没有出现履行物业合同义务的任何瑕疵。2.蜀和物业公司不清楚***是否是乘坐案涉电梯受到伤害,但事发当天,蜀和物业公司得知***受伤后,立即通知三鑫电梯公司前来处理故障,在小区业委员会成员的见证下,三鑫电梯公司经查后告知电梯故障是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的故障,并非蜀和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蜀和物业公司不应对***乘坐案涉电梯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3.即使***是因案涉电梯受伤,也是一次不可抗力的紧急突发意外事件,请法院公平合理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6日20时左右,***在乘坐案涉电梯时,电梯行使过程中突然从6楼急行下落并停在5楼,致***将脚崴伤,大约一两分钟后电梯就恢复正常,从5楼到1楼,电梯门打开,***被他人扶出电梯,并被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左腓骨长肌腱止点撕脱骨折)、左腓骨长肌腱脱位、2型糖尿病骨质疏松”,住院17天,于2019年2月2日出院,共产生住院医疗费19,441.27元;出院遗嘱为:1.休息3月,具体由门诊随访定;……8.骨折骨性愈合后来院取内固定,费用约8,000元左右。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7日,***在简阳市人民医院共产生门诊医疗费用1,471.8元。

2019年6月11日20时55分,三鑫电梯公司接到电梯故障报告,于21时10分到达,对案涉电梯故障进行了检查和处理,并制作故障急修单,单上载明“用户单位为学府苑,完工时间为22时18分”。

2019年12月23日,***因左侧外踝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性愈合和糖尿病在简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4天,共产生住院医疗费用4,764.53元;出院医嘱为休息壹月。

2019年4月19日,***委托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护理期、营养期的司法鉴定。2019年4月23日,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外伤致左踝骨折,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2018年12月31日,三鑫电梯公司(乙方)与蜀和物业公司(甲方)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蜀和物业公司委托三鑫电梯公司对位于简阳市××街道××路的4台电梯做全面的保养,保送电梯的品牌为辽宁富士,4台,4000元/台/年,维修保养合同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每月2次不超过15天按国定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和GB7588-2003,派遣具备电梯维保资格的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例行保养工作,即根据保送周期检查曵引机、控制柜、限速器、轿顶、轨道、钢绳、底坑,润滑轨道、轴承,检查电梯各机械装置、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调整电梯各部分达到最佳工作状态,并做好电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半月维保不超过每15日一次、季度维保不超过每3个月一次,半年维保不超过每6个月一次,年度维保不超过每12个月一次);如电梯发生紧急故障,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后,维修人员应于6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若遇乘客被困甲方不具备救援条件时,乙方应于30分钟内到达现场。

蜀和物业公司与简阳市学府苑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蜀和物业公司向简阳市××街道××路的“学府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蜀和物业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学府苑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2019年1月11日,三鑫电梯公司对案涉电梯进行了半月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上载明“23.轿厢平层准确度符合标准值”。2019年1月24日、2月6日、2月19日进行了维护保养。

庭审中,三鑫电梯公司陈述案涉电梯故障是因电梯平层感应器故障导致安全保护电梯急停制动,是对电梯的保护作用;导致平层感应器故障的原因有很多,平层感应器属于电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有老化,是不可控的故障,它不像电梯磨损的故障在维修过程中容易被发现。在维护保养记录的第23项是对平层感应器的检测;平层感应器不是电梯本身质量问题。

另查明,案涉电梯的生产厂家为富士电梯公司,案涉电梯在2018年12月5日经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检验,并办理了登记,下次检验日期为2019年12月。***的户籍地为四川省简阳市××街道花园街××号,居住生活在简阳城内。三鑫电梯公司向***支付医疗费12000元。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身份证、富士电梯公司和三鑫电梯公司及蜀和物业公司的工商信息、简阳市人民医院的病历档案、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三鑫电梯公司提交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工作记录、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故障急修单,蜀和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受伤原因;二、富士电梯公司、三鑫电梯公司、蜀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范围及标准。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受伤原因问题。蜀和物业公司在得知***受伤后,立即通知三鑫电梯公司前来处理,在小区业委会成员及蜀和物业公司在现场的情况下,检查案涉电梯故障,并查到原因,该陈述与三鑫电梯公司提交的故障维修单、***提交的病历档案和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是因案涉电梯故障受伤。

二、关于富士电梯公司、三鑫电梯公司、蜀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乘坐案涉电梯时,电梯在运行中突然急行下落造成***受伤,***自身无过错。富士电梯公司仅是电梯的生产者,不是案涉电梯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是因电梯本身质量存在问题所致,故对***主张要求富士电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本案中,蜀和物业公司与简阳市学府苑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蜀和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包括电梯在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蜀和物业公司应当在合同期内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虽然蜀和物业公司将案涉电梯的维保工作以合同形式委托给了三鑫电梯公司,但并不能证明其无过错;蜀和物业公司是案涉电梯的管理人,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没有过错,故蜀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蜀和物业公司将该小区正在使用的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以合同的形式交由三鑫电梯公司实施,三鑫电梯公司是案涉电梯的维护保养者,三鑫电梯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了每半个月的保养义务,且本案中电梯平层感应器的故障不是通过平常维护能够发现,而是电梯自我保护的一种应急制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维护中存在其它违规违法情形,故三鑫电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三、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简阳城内,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范围。本院对***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9,441.27元+1,471.8元+4,764.53元=25,677.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1天=630元;3.营养费,根据***受伤的情况,结合医嘱和鉴定意见,综合认定为25元/天×40天=1,000元;4.护理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考虑到***受伤部位和程度,确需要护理,结合医嘱及鉴定意见,参照简阳护工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综合认定为100元/天×30天=3,000元;5.鉴定费800元;6.交通费,***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产生了交通费,考虑到***到简阳市人民医院医治,确需产生一定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200元以上费用合计:25,677.6元+630元+1,000元+3,000元+800元+200元=31,307.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蜀和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31,30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成都蜀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67元,原告***负担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赵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