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民初3297号
原告:***,女,194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忠德,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雄州大道南段855号附20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098866215T
法定代表人:杨风勇,经理。
被告:成都蜀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新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63261722Y。
法定代表人:施铭,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展望能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昌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