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诺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仙桃市诺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4民初211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仙桃市诺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锦瑞路(仙桃市春天小区4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仙桃市诺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