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9004民初211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仙桃市诺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锦瑞路(仙桃市春天小区4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仙桃市诺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