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反光标牌厂与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德执字第128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反光标牌厂
被执行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反光标牌厂与被执行人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