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3662号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28684238,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军强,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计386元(此款已由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