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41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秀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24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6932.6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76932.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从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管、车管、工商登记信息,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处于停业阶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241执8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慨 审判员 田红波 审判员 罗万坪
书记员 田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