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41财保47号
申请人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1580000元予以保全。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渝0241执保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未付工程款1580000元(质量及资料保证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7月3日申请人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继续保全,现因双方当事人的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7月1日申请人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继续保全。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未付工程款1580000元(质量及资料保证金)。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在担保保函范围内继续承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判员 韩 云
书记员 高大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