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6557号
原告: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72号新城丽都1幢1-1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8024895W。
法定代表人:王杰,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雪,重庆智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实验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262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4MB1F20832P。
法定代表人:张忠于,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实验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黎先进,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凤江南路3号(商务中心右副楼)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4753072578W。
法定代表人:羊军。
委托代理人:戴波,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隆化实验幼儿园、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杰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贞轶
书 记 员 郑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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