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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恒泰家和园北苑19幢304,法定代表人牧邦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池州书贵池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东至县。 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已经做出(2017)皖1721民初2821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以人民币145000.00元以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