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21民初258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恒泰家园北苑**304,法人代表:***。
被告:***,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