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应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721民初258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省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恒泰家园北苑**304,法人代表:***。 被告:***,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