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721执保85号
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恒泰家和园。
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20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收益(含股权),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皖R×××××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206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收益(含股权),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R×××××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