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721财保5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县建东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恒泰家和园北苑**幢**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皖1721财保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06000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2016年8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做的一切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0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