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721财保57号
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县建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58A(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恒泰家和园北苑**幢**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431265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股权、基金、股票等其他财产或提存其债权等应得收益,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皖R×××××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应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06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206000的动产、不动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股权、基金、股票等其他财产或提存其债权等应得收益,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皖R×××××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50元,由申请人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