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794号
原告:淄博宏祥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170号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141863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南营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687955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被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1号创业上诚名府小区7号楼。
负责人:***,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宏祥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宏祥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宏祥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18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博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银行存款不足1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