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宁0104执2510号
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35800元(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计算申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156800元工程款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51000元质保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利息待核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依法缴纳执行费437元,以上共计3623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