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辽0106民初4279号
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吴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发智,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娇、王泽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依据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完成了全部的施工,且工程于2017年10月15日完成了竣工验收报告并投入使用,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现按照双方最终确定的结算金额,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97718.91元未付,经原告催要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并按应付款日期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原告一直未提供结算材料的问题,原告主张已经提供,经审查涉案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3100000元,最终双方核定确认合同总价为3075000元,足以证明双方对工程造价已经进行了核算,原告已经提交了结算材料,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并未提供有关鉴定部门出具的有效的鉴定报告,也未提供向原告主张质量问题的证据,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未全额开具发票的问题,并不是被告不按期付款的合法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与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经协商就郭家热源厂钢制烟囱新建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郭家热源厂钢制烟囱新建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合同价款执行固定总价,价税总额为3100000元,付款方式为原烟囱拆除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作为预付款,第一段烟囱到现场7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作为到货款,安装结束,整体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提供相关书面结算材料,并经甲方审查无误后15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作为安装验收款,最迟不超过2017年9月30日,验收完成一年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剩下10%作为质保金,验收完成两年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无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的一次付清。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任务,并经双方核算除去减损部分,双方确认总价款为3075000元,并于2017年10月15日由原被告双方及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了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前期预付款及到货款1550000元,剩余1525000元尚未支付,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告发出了催款函,在仍未收到被告付款后于2020年5月9日起诉来院。 另查明,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变更名称为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 再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税率变动,原、被告双方最终对该项目的结算金额确定为3047718.91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催款函一份、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单一份、工程(结)算书一份及被告提供的发票二张等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一、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程价款1497718.91元; 二、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0954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欠款付清时止; 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0954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欠款付清时止; 四、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0477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付至欠款付清时止;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12元,减半收取10006元由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彦华
书记员  吴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