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宁0104民初7369号
原告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华通风公司)与被告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恒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荣恒房地产公司提起反诉并申请对云华通风公司已完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云华通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维、荣恒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云华通风公司与荣恒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塞上骄子不锈钢成品烟囱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云华通风公司与荣恒房地产公司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云华通风公司提交的《关于塞上骄子一区二期8#楼不锈钢烟囱消除噪音改造工程的配合工作及履行合同相关事宜的函》能够证实涉案工程云华通风公司已经完成了施工义务以及工程的总造价为1020000元,质保金为51000元的事实,现荣恒房地产公司提交的付款凭据均无云华通风公司的签字确认,且云华通风公司对该付款凭据均不予认可,故本院依据云华通风公司认可的已付工程款数额,确认涉案不锈钢烟囱工程剩余工程款为156800元,质保金为51000元。根据《关于塞上骄子一区二期8#楼不锈钢烟囱消除噪音改造工程的配合工作及履行合同相关事宜的函》,荣恒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1日前将剩余工程款156800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质保金51000元支付给云华通风公司,但云华通风公司与荣恒房地产公司在《关于塞上骄子一区二期8#楼不锈钢烟囱消除噪音改造工程的配合工作及履行合同相关事宜的函》中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约定过高,现云华通风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荣恒房地产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云华通风公司156800元工程款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51000元质保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因《塞上骄子不锈钢成品烟囱制作安装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故对荣恒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因云华通风公司未交付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无法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荣恒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发票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故本案不予处理。因《塞上骄子不锈钢成品烟囱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云华通风公司保证合同约定的产品YBS-Y预制式双层不锈钢烟囱系参照国际通用标准,引进英、美等先进技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制开发的适合我国高层建筑使用的内置式、附壁式或独立式烟囱,该型烟囱两大特有工艺(母体焊接技术和无热桥隔热工艺)保证了烟囱能长期地正常使用,无需维修保养,让用户无后顾之忧,且宁夏中科精科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监测报告》的评价结果为塞上骄子一区二期8号楼噪声主要为不锈钢烟囱流体性噪声,夜间噪声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中1类功能区A类房夜间标准,故云华通风公司提出噪音标准是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责任,在没有确定造成噪音的原因的情况下,荣恒房地产公司贸然修理所产生的费用不能要求云华通风公司来承担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云华通风公司研制开发并安装制作的不锈钢成品烟囱在使用过程中导致荣恒房地产公司必须支出的消音器制作费45000元、安装费127000元、烟囱末端消音器安装费15000元,烟囱水平段消音器安装费32603元,合计219603元,连同检测费4300元,云华通风公司均应支付给荣恒房地产公司。但荣恒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安装消音器过程中造成塞上骄子小区道路及绿化损毁系安装消音器的必要支出,对荣恒房地产公司要求云华通风公司支付道路及绿化损毁后的维修及修复费5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荣恒房地产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为了佐证其提起的反诉请求,故对云华通风公司要求法院对荣恒房地产公司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对荣恒房地产公司予以训诫、罚款,要求荣恒房地产公司赔偿云华通风公司为此增加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费用2400元、误工费56000元(1000元/小时×56小时)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6日,云华通风公司与荣恒房地产公司签订《塞上骄子不锈钢成品烟囱制作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荣恒房地产公司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塞上骄子一区二期不锈钢烟囱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云华通风公司施工。云华通风公司保证合同约定的产品YBS-Y预制式双层不锈钢烟囱系参照国际通用标准,引进英、美等先进技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制开发的适合我国高层建筑使用的内置式、附壁式或独立式烟囱,该型烟囱两大特有工艺(母体焊接技术和无热桥隔热工艺)保证了烟囱能长期地正常使用,无需维修保养,让用户无后顾之忧;合同总价款为1008600元,最终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烟囱的制作技术规范应严格按GB50051-2002、Q/320500-YBHD01-2004标准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产品质量保修期2年内负责免费保修,超过保修期免维修费,售后服务15年;货到现场后7日内荣恒房地产公司支付云华通风公司到货部分的60%,安装完毕经荣恒房地产公司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决算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付清,云华通风公司须提供银川当地工程款发票;烟囱安装完毕后,云华通风公司须向荣恒房地产公司提供检测报告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2015年2月5日,荣恒房地产公司员工史卫平、梁志国在云华通风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的甲方代表处及工程管理处签字并确认”塞上骄子一区二期不锈钢烟囱工程、安装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该甲方代表处加盖荣恒房地产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印章,工程管理处加盖荣恒房地产公司工程管理处印章;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的备注栏记载工程验收内容为:1.分部(分项)工程;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3.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4.观感质量验收。2015年4月27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15日,云华通风公司与荣恒房地产公司就涉案烟囱工程噪音问题及剩余工程款支付问题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了数次交涉,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8月17日,云华通风公司与荣恒房地产公司签订《关于塞上骄子一区二期8#楼不锈钢烟囱消除噪音改造工程的配合工作及履行合同相关事宜的函》一份,内容为在2014年采暖季发现排烟系统噪音超标,2015年荣恒房地产公司决定在水平烟道段加装消音器,以消除噪声,需要云华通风公司免费做相应的配合工作,在2015年12月1日前荣恒房地产公司无条件支付云华通风公司256800元,余质保金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成(烟囱决算价1020000元,已支付612200元,余51000元为质保金),荣恒房地产公司如出现付款逾期则按每天2000元支付云华通风公司违约金。后荣恒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前支付云华通风公司100000元。 庭审中,荣恒房地产公司向法庭提交付款、扣款凭据十一张,住宅内噪音监测报告二份,关于塞上骄子一区二期住宅区8号楼住宅南侧天然气锅炉房烟囱噪声的情况反映一份,不锈钢烟囱消音器安装合同一份,消声器供货加工合同一份,增值税发票二份,工程报价明细一份,施工图纸一份,工程协议书二份,证明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008600元,荣恒房地产公司已支付815214.05元,尚欠工程款为134786.95元;由于云华通风公司制作安装的不锈钢烟囱产生噪音,导致业主晚间无法正常睡眠,多家业主向荣恒房地产公司投诉,要求对涉案不锈钢烟囱进行修理,荣恒房地产公司分别委托北京世纪静业噪声振动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双赢设备有限公司两家专业机构对塞上骄子一区二期8号楼的噪音进行监测,该两家专业机构均测定噪音系由云华通风公司制作安装的烟囱造成,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此,荣恒公司又与江苏双赢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不锈钢烟囱消音器安装合同》一份,由江苏双赢设备有限公司负责对涉案烟囱制作、安装消声器,其中消音器制作费为45000元、安装费用为127000元,现已经支付88900元,另烟囱末端消音器安装支付15000元,烟囱水平段消音器安装支付32603元,由于在安装消音器过程中,造成塞上骄子小区道路及绿化损毁,维修及修复须花费50000元,该50000元现暂未支付;综上,上述费用均应由云华通风公司负担。云华通风公司认为,付款凭据为荣恒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云华通风公司系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安装产品,合同中对涉案烟囱的材质、管径、保温棉以及使用的相关标准都进行了明确约定;检测报告系荣恒房地产公司私自委托其他机构作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不予认可;噪音超标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实际是由于荣恒房地产公司建造小区时设计不合理造成,烟气流动产生的噪音,并不是烟囱本身的问题,而是烟气的问题,烟气是由锅炉燃烧产生,与锅炉及燃烧物都有直接的关系,而锅炉与烟囱的配套设计(即多少功率的锅炉需要多粗的烟囱)是需要专业设计的,与云华通风公司无关;荣恒房地产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云华通风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相反,云华通风公司提供了荣恒房地产公司的验收证明,可以证实云华通风公司制作、安装的烟囱是合格的;此外,烟囱噪音的标准不是生产烟囱的强制标准,是在设计阶段需要参照的,是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责任,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是对烟囱本身质量方面进行质量保修,而在没有确定造成噪音的原因的情况下,荣恒房地产公司贸然修理所产生的费用不能要求云华通风公司来承担,且荣恒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供修理费真实发生的证据,对上述费用均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云华通风公司对荣恒房地产公司提交的住宅内噪音监测报告不予认可,荣恒房地产公司坚持向法庭申请对云华通风公司制作、安装的不锈钢烟囱是否系噪音超标的原因以及噪音超标与烟囱质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并要求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委托宁夏中科精科监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宁夏中科精科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监测报告》一份,评价结果为塞上骄子一区二期8号楼噪声主要为不锈钢烟囱流体性噪声,夜间噪声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中1类功能区A类房夜间标准,昼间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中1类功能区A类房昼间标准,荣恒房地产公司支付检测费4300元。云华通风公司质证认为,噪声监测仪器校准示值偏差应小于0.5dB(A)为合格,而宁夏中科精科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监测报告》显示仪器校准前示值为92.2dB(A),校准后的示值为93.29dB(A),示值偏差远远大于0.5dB(A),本《监测报告》采用的仪器不合格;《监测报告》的鉴定结论为夜间噪音稍有超标,噪音来源为不锈钢烟囱流体性噪音,但该《监测报告》并未鉴定出云华通风公司制作、安装的不锈钢烟囱质量是否合格,也未鉴定出噪音超标的原因是因不锈钢烟囱质量不合格造成。
一、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6800元、质保金51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156800元工程款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51000元质保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消音器制作、安装费219603元; 三、驳回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检测费4300元,由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群 人民陪审员  李韶义 人民陪审员  邢学梅
法官 助理  龙文臣 书 记 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