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12904号
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苏州云白华鼎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华金桥东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原告苏州云白华鼎烟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