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另建平与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8760号 原告:另建平,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市。 被告: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国。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原告另建平与被告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另建平,被告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5号原告与案外人*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5月7号在被告处上班,月基本工资15000元,被告不以月工资15000元为基数缴纳社保,而以深圳最低基本工资2130元缴纳原告社保,**缴费基数2130,个人缴费170.4元,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276.9,单位缴费比例为13%,缴费合计447.3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8348,个人缴费16.7元,个人缴费比例为0.2%,单位缴费50.08,单位缴费比例为0.06%,缴费合计66.78元,存在严重少缴纳社保行为。2018年8月份,被告无理违法侵犯原告权益停缴原告社保,让已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发原告工资的案外人*非法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8月4号被告辞退原告,有被告签发的离职审批表为证。2019年8月4号,被告辞退原告后违法劳动合同法没有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于2020年7月23号才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给原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少缴的3个月**保险3*(15000*14%-276.9)=5469元和3个月医疗保险3*(15000*7%-50.08)=2999元;2、被告补缴齐原告以月薪15000元为基数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没缴的12个月**保险12*15000*22%=39600元和12个月医疗保险12*15000*9%=16200元;3、被告因没及时开据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赔偿补缴齐原告以月薪15000元一半7500元为基数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没缴的11个月**保险11*7500*22%=18150元和11个月医疗保险11*7500*9%=7425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在2018年5月份原告入职时,已经为原告购买了社保。在2018年8月份,其社保被案外人*调走,调取的理由是原告之前就在案外人*处工作,其所取得的注册证书一直都在案外人*处。被告招聘原告时明确约定原告需将相关证书一并转至被告处,但原告证书一直都没有在被告处,后因为案外人*需要用到其证书,又将原告的社保予以调走,并且为其缴纳至2018年12月份,被告是不知情该社保的调走事实。原告作为当事人之一,而且跟案外人*具有一定的关系,明显是知情该社保的事实,所以其要求被告补缴社保,事实依据不足。另外本案的社保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当事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解决。 综上,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另建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