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8760号
原告:另建平,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市。
被告: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国。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原告另建平与被告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另建平,被告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5号原告与案外人*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5月7号在被告处上班,月基本工资15000元,被告不以月工资15000元为基数缴纳社保,而以深圳最低基本工资2130元缴纳原告社保,**缴费基数2130,个人缴费170.4元,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276.9,单位缴费比例为13%,缴费合计447.3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8348,个人缴费16.7元,个人缴费比例为0.2%,单位缴费50.08,单位缴费比例为0.06%,缴费合计66.78元,存在严重少缴纳社保行为。2018年8月份,被告无理违法侵犯原告权益停缴原告社保,让已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没发原告工资的案外人*非法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8月4号被告辞退原告,有被告签发的离职审批表为证。2019年8月4号,被告辞退原告后违法劳动合同法没有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于2020年7月23号才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给原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少缴的3个月**保险3*(15000*14%-276.9)=5469元和3个月医疗保险3*(15000*7%-50.08)=2999元;2、被告补缴齐原告以月薪15000元为基数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没缴的12个月**保险12*15000*22%=39600元和12个月医疗保险12*15000*9%=16200元;3、被告因没及时开据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赔偿补缴齐原告以月薪15000元一半7500元为基数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没缴的11个月**保险11*7500*22%=18150元和11个月医疗保险11*7500*9%=7425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在2018年5月份原告入职时,已经为原告购买了社保。在2018年8月份,其社保被案外人*调走,调取的理由是原告之前就在案外人*处工作,其所取得的注册证书一直都在案外人*处。被告招聘原告时明确约定原告需将相关证书一并转至被告处,但原告证书一直都没有在被告处,后因为案外人*需要用到其证书,又将原告的社保予以调走,并且为其缴纳至2018年12月份,被告是不知情该社保的调走事实。原告作为当事人之一,而且跟案外人*具有一定的关系,明显是知情该社保的事实,所以其要求被告补缴社保,事实依据不足。另外本案的社保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当事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解决。
综上,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另建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