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民初4191号
原告***,女,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阳光时代6栋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16K10N。
负责人温友朋。
被告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爱南路136号十楼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30455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深圳市南湖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黎 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